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投资于龙头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八)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和上述投资范围等基金合同投资比例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上述标准。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