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