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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天得利货币(350004)

天治天得利货币(350004)基金投资范围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