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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首选企业(162208)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162208)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c)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20%,权证占基金资产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0%-2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