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投资组合的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 (5)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6)不投资股票和可转债; (7)不投资剩余期限在7年以上的债券; (8)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