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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A(007362)

易方达中短期美元债A(007362)基金投资范围

  (1)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期美元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9)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1)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2)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