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安泰三年混合FOF(006580)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50%,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5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5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
(2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需满足如下要求:
1)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3)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6)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
(27)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5%;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