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养老目标混合FOF(006575)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