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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海外多元美元(005558)

广发海外多元美元(005558)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FeederFund);(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境外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本基金境外投资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6、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