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5)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