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商收益强债B | 基金代码 | 63010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964220531.41 | 最新基金规模 | 18867584.74 |
成立日期 | 2009-01-23 | 基金经理 | 张永志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4)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7)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