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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纯债债券基金C(531021)

建信纯债债券基金C(531021)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建信纯债债券基金C基金代码531021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14957855987.15最新基金规模409824442.88
成立日期2012-11-15基金经理彭紫云 黎颖芳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当期回报,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可上市交易后的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