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信标普100 | 基金代码 | 519981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08424713.40 | 最新基金规模 | 29104988.34 |
成立日期 | 2011-03-30 | 基金经理 | 傅瑶纯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增强型指数化的投资来追求美国超大市值蓝筹股股票市场的中长期资本增值,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普100等权重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50%以内(相应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7.94%以内)。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资产及行业组合和基本面研究,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取得优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对标普1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的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单只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该等限制。 10、基金合同、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一)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三)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七)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