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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全球资源股票(519709)

交银全球资源股票(519709)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交银全球资源股票基金代码519709
投资类型成长型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628520198.14最新基金规模31806651.57
成立日期2012-05-22基金经理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有效控制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保值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禁止借入现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金融衍生品敞口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提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4)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5)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