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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增利债券C(519682)

交银增利债券C(519682)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交银增利债券C基金代码519682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445979452.79
成立日期2008-03-31基金经理魏玉敏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承担一定信用风险、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投资原则及比例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100%,其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和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当本基金所持有的中签未卖出的新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8%时,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当该比例降低到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新股申购;
    15、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因网下申购而有锁定期限的股票的未流通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任何有锁定期的新股,当该比例降低到5%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有锁定期的新股申购;
    1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1、由于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结算机构将以其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0、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两次;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