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新华纯债添利债C | 基金代码 | 51915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034808026.83 | 最新基金规模 | 269792633.14 |
成立日期 | 2012-12-21 | 基金经理 | 曹巍浩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组合的久期、期限结构、类属品种以及单个债券进行积极主动的配置,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及收益率水平,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