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 基金代码 | 519007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564312627.02 | 最新基金规模 | 497280165.69 |
成立日期 | 2006-05-25 | 基金经理 | 方昆明 陶敏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每年超越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和权证的投资比例;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ii.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之十。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3)、(4) 、(7)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4. 每实现收益达到一年定期存款(税前)利率,即可分红。在满足分红的条件 下每年分红不超过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收益的60%; 5.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登 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