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股票|评论|外汇|债券|基金|期货|黄金|银行|保险|数据|行情|信托|理财|收藏|读书|汽车|房产|科技|视频|博客|微博|股吧|论坛
 
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新基金  基金筛选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基金对比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录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平安中证粤港澳指数(512970)

平安中证粤港澳指数(512970)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平安中证粤港澳指数基金代码512970
投资类型指数型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1217987638.00
成立日期未成立基金经理刘洁倩 成钧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企业中期票据,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