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宝现金添益货币A | 基金代码 | 51199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802628000.00 | 最新基金规模 | 1446944362.90 |
成立日期 | 2012-12-27 | 基金经理 | 高文庆 陈昕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每日分配、利随本清”。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