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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10年国债指数(511310)

富国中证10年国债指数(511310)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富国中证10年国债指数基金代码511310
投资类型指数型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240298399.00
成立日期2018-03-19基金经理朱征星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达到0.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3、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