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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沪深300ETF(510380)

国寿安保沪深300ETF(510380)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国寿安保沪深300ETF基金代码510380
投资类型指数型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294802400.00最新基金规模2733802400.00
成立日期2018-01-19基金经理李康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