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富亚洲机会 | 基金代码 | 457001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27738555.14 | 最新基金规模 | 409520604.56 |
成立日期 | 2012-02-22 | 基金经理 | 徐成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