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 | 基金代码 | 400016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632133353.07 | 最新基金规模 | 1115279241.87 |
成立日期 | 2012-10-09 | 基金经理 | 许文波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