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光大增利收益A | 基金代码 | 36000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366024807.30 | 最新基金规模 | 246805453.05 |
成立日期 | 2008-10-29 | 基金经理 | 黄波 王慧杰 杨烨超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投资工具,在获取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争取获得高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对于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非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