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 | 基金代码 | 320017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FOF |
首次募集规模 | 681696159.23 | 最新基金规模 | 29306400.90 |
成立日期 | 2011-09-23 | 基金经理 | 宋青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颐合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REITs,通过积极的资产配置和精选投资,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