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诺安保本 | 基金代码 | 320015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701127764.96 | 最新基金规模 | 349485894.86 |
成立日期 | 2011-05-13 | 基金经理 | 韩冬燕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作,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