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 | 基金代码 | 260112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934032709.53 | 最新基金规模 | 931292668.71 |
成立日期 | 2009-10-20 | 基金经理 | 鲍无可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把握中国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带来的相关产业成长机会,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