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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内需增长贰号混合(260109)

景顺内需增长贰号混合(260109)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景顺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基金代码260109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混合型
首次募集规模5528274266.05最新基金规模3529680295.86
成立日期2006-10-11基金经理刘彦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