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联安信心增益 | 基金代码 | 25303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903098428.33 | 最新基金规模 | 46618072.26 |
成立日期 | 2010-06-22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间,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封闭期内每年收益分配不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本基金封闭期满后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