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招商全球资源 | 基金代码 | 217015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52992972.23 | 最新基金规模 | 34295415.61 |
成立日期 | 2010-03-25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资源类公司进行投资,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追求有效风险控制下的长期资本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的收益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