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 | 基金代码 | 164902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895085749.23 | 最新基金规模 | 192913668.89 |
成立日期 | 2011-01-27 | 基金经理 | 唐赟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提下,力求通过主动承担适度信用风险获得持续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遇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利再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