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 | 基金代码 | 164814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62694036.97 | |
成立日期 | 2016-09-26 | 基金经理 | 张洋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可转债、信用债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3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3)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满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1元时,至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并且,在封闭期间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