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海富通中证100 | 基金代码 | 162307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087148875.30 | 最新基金规模 | 134391212.95 |
成立日期 | 2009-10-30 | 基金经理 | 江勇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效跟踪。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选择相同的分红方式,也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在各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