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招商可转债 | 基金代码 | 161719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369172734.07 | 最新基金规模 | 29041736.78 |
成立日期 | 2014-07-31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权益类资产,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20%。如由于可转债市场规模发生变化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节;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包括招商可转债份额、招商转债A份额、招商转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