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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增强债(161716)

招商双债增强债(161716)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招商双债增强债基金代码161716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4620398599.21
成立日期2013-03-01基金经理刘万锋 张婷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70%;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