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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16171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161714)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招商标普金砖四国基金代码161714
投资类型指数型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436572159.14最新基金规模14657741.22
成立日期2011-02-11基金经理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投资纪律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
投资原则及比例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