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银河通利分级债LOF | 基金代码 | 16150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537743563.14 | 最新基金规模 | 459547063.59 |
成立日期 | 2012-04-25 | 基金经理 | 何晶 |
基金托管人 | 北京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及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