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双债增利C | 基金代码 | 161221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9901495.06 | |
成立日期 | 2013-03-29 | 基金经理 | 李达夫 宋璐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可转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转为开放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05元(含),则基金在次月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0%; (5)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最少1次; (6)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开放式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