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大成创新成长 | 基金代码 | 160910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000000000.00 | 最新基金规模 | 1319637980.70 |
成立日期 | 2007-06-12 | 基金经理 | 侯春燕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6 次,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投资者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6、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暂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