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嘉实中证企业债A | 基金代码 | 160720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186105341.63 | 最新基金规模 | 480636881.98 |
成立日期 | 2013-02-05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者将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