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泰纳斯达克100 | 基金代码 | 160213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55982545.46 | 最新基金规模 | 221722134.34 |
成立日期 | 2010-04-29 | 基金经理 | 吴向军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以低成本、低换手率实现本基金对纳斯达克100指数(Nasdaq-100Index,以下简称"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包括金融衍生产品)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基金仅限于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募基金;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金融衍生品投资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期货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