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诺安中小板ETF | 基金代码 | 159921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53305171.00 | 最新基金规模 | 7305171.00 |
成立日期 | 2012-12-10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颐合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中小板等权重ETF,密切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权证、股指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