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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环球(080006)

长盛环球(080006)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长盛环球基金代码080006
投资类型成长型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340041384.63最新基金规模19303065.16
成立日期2010-05-26基金经理陈亘斯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把握全球经济趋势,精选景气投资行业,并在此基础上投资于其中的优势公司,实现充分分享全球经济增长收益的目标;同时在投资国家或地区配置上,有效实现全球分散化投资,力争充分分散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4、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超过上述第1项-第7项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本基金将遵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调整的上述投资比例。
  8、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应在3个月内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9、相对于基金资产,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60-95%。
  10、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1、本基金投资衍生产品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存款证明、商业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3、根据正常市场惯例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计入基金总资产。
  15、其他的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境内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