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C | 基金代码 | 020034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365280669.84 | 最新基金规模 | 192290490.19 |
成立日期 | 2012-12-26 | 基金经理 | 王维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上;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每个月如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对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位可分配收益的20%,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末单位可供分配利润的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自主选择,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7、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