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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科创混合(009789)

富安科创混合(009789)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富安科创混合基金代码009789
投资类型平衡型投资风格混合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
成立日期未成立基金经理吴战峰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重点关注以科技为创新驱动力、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在产业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优质企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按照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8.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8.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