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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消费股票C(008167)

工银消费股票C(008167)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工银消费股票C基金代码008167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股票型
首次募集规模289797329.49最新基金规模289797329.49
成立日期2020-03-05基金经理张玮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消费行业上市公司,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居民消费升级过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行业主题范围内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若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则不受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1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