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C | 基金代码 | 00769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11231422.38 | 最新基金规模 | 1334132568.04 |
成立日期 | 2019-11-18 | 基金经理 | 施成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并精选新能源主题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投资于新能源主题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