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汇添富养老目标混合 | 基金代码 | 007059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71716422.66 | 最新基金规模 | 507741771.79 |
成立日期 | 2019-04-29 | 基金经理 | 李彪 蔡健林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