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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和悦混合FOFC(006862)

招商和悦混合FOFC(006862)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招商和悦混合FOFC基金代码006862
投资类型平衡型投资风格FOF
首次募集规模326898867.49最新基金规模326898867.49
成立日期2019-04-26基金经理章鸽武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3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30%,且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最近4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7)本基金投资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 亿元。
  (8)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5%。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费用收取上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