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富国中债-1-3年债券C | 基金代码 | 00641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3229.50 | 最新基金规模 | 174581.31 |
成立日期 | 2018-09-27 | 基金经理 | 吴旅忠 武磊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③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